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验收意义
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入生产、使用前,报请节能审查部门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。验收一般由发改委或经信委组织开展。验收为不通过的项目,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、 使用, 在完成整改后可再次申请验收。
验收内容
• 项目主要耗能工艺、节能技术方案、主要用能设备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情况;
• 项目落实***及上海市节能法律法规、规章标准中强制性要求情况。
验收依据
《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》(沪发改规范(2018) 5号)
《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》(沪府发(2017) 78号)
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》(***发改委(2016) 44号)
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》
***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、设备、生产工艺等目录
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、节能审查意见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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